审判长:(敲法槌)河源市河职院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以及家庭住址。 原告:王佳,1 9 8 5 年 1 0 月 1 0 号生,汉族,身份证:4 4 1 6 0 1 1 9 0 1 2 2 8 1 1 1 1 ,现住西源县胜利村1 1 9 号,联系电话 1 3 8 9 9 9 9 9 8 2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林丽玲,河源市新宁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被告讲一下你的基本信息。 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田晓光。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还有委托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彭耀辉,河源市方大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河职院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王佳诉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违法强行拆迁一案,现在开庭。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本院审判员许素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赖志雄、苏志鹏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蓝勤红担任法庭记录。本院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并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向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发送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也就是当事人如果认为本议庭的成员或者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不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已经明确你机关在诉讼中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原告:明确。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根据原告庭前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原告诉请本院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为被告 2 0 1 0 年 4 月 8 日上午强行使用铲车将原告合法房屋一并推倒。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强行拆除原告合法房屋损失 4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在强拆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所花费的医药费4000元; 3、依法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