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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卷宗目录封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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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长 久 律 师 事 务 所 民 事 卷 宗 【 2008】 长 久 民 商 字 第 号 案 由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结案方式 判 决 委托人 王 新 菊 袁 樊 袁 益 先 王 玉 芝 承办律师 骆 修 锋 收 案 日 期 2006 年 12 月 13 日 结 案 日 期 2007 年 4 月 15 日 诉 讼 参加人 抗诉机关 原审上诉人 原审被上诉人 湖 北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王 新 菊 袁 樊 袁 益 先 王 玉 芝 李 广 林 审理 法院 湖 北 省 襄 樊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级 再 审 法院 案号 湖 北 省 襄 樊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2006】 襄 中 民 监 字 第 91 号 审 理 结 果 一 、撤销襄 樊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05]襄 中 民 二终字 第 181 号 判 决 、樊 城区人 民 法 院 [2004]樊 民 一 初字 第 455 号 民 事判 决 。 二、李 广 林 一 次性支付王 新 菊 、袁 樊 、袁 益 先 、王 玉 芝33546.9元。 一 、二审 案件受理费各一 千元由李 广 林 承担。 归档 日期 2007 年 7 月 15 日 档案 号数 卷内 页数 页 保存 年限 年 立卷人 骆 修 锋 审核人 档案 类号 备注 民 事 代 理 案 件 结 案 小 结 案 由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受案时间 2006 年 12 月 13 日 委 托 人 王 新 菊 结案时间 2007 年 4 月 15 日 结案形式 判 决 承 办 人 骆 修 锋 案 情 简 介 2003 年2 月7 日 , 李 广 林 雇 请 委 托 人 王 新 菊 的 丈 夫 袁 付忠 驾 驶 电 麻 木 托 运500 余 斤 酒 精 , 李 广 林 坐 在 放 酒 精 桶 的 车厢 内 。 行 至 长 虹 路 诸 葛 亮 广 场 路 段 时 , 袁 付 忠 驾 驶 的 电 麻 木被 吉 星 利 公 司 出 租 车 撞 毁 , 酒 精 起 火 将 袁 付 忠 当 场 烧 死 , 麻木 车 及 富 康 出 租 车 被 烧 毁 , 李 广 林 被 烧 成 重 伤 。 交 警 部 门 事故 责 任 认 定 书 认 定 出 租 车 驾 驶 员 负 主 要 责 任 , 袁 付 忠 负 次 要责 任 , 李 广 林 不 负 责 任 。 2003 年6 月 , 王 新 菊 等 起 诉 出 租 车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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