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 一、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民办职业增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其有独立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职业陪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各自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算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职业培学校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开办资全的出实数方式以及相应比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有一规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市人力资原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和活动等固定资产应不低于 300 万元,(不含征地建设费用)
流动资金不少于100 万
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程序,其中 ,举办者以货 币 资产出资的,应当提 供 具有资质 的验 资机 构 出具的验 资报 告 ; 举办者以自有土 地使 用权以及房 屋 产权、教育 教学设施 设备以及图 书 资料 等财 物 、知 识 产权和商 标 商 誉 等无 形 资产作 为办学出资的,应由 具有资质 的评 估 机 构 评 值 并 出具评 估 报 告 ,且 符合登 记 注 册 主 管 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 要 求
举办者应当将 货 币 、土 地使 用权、应屋 及知 识 产权等所 有办学投入,及时 过 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 下 ,依 法落 实民办职业培 训 学 校 的 法 人 财 产 权
法 律 法 规 对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出 资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3、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基本办 学 规 模应不低于 200 人
应有办 公用房和与办 学 规 模相适应的 培 训 场所, 租用的 场所租赁期不少 3 年
在居民 住宅内举办 民 办 职 业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