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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物权法修改对照表(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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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 法 典 物 权 编 与 物 权 法 修 改 对 照 表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 说明:删除线为删除的内容;斜体为修改前的内容,黑体为修改后的内容 民法典 物权法 第二编 物权 第 一 分编 通 则 第 一 编 总 则 第 一 章 一般规定 第 一 章 基 本 原 则 第 二 百 零 五 条 本 编调整因物的 归 属 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 一 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为 了 维 护 国家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明 确 物 的 归 属 , 发 挥 物 的效 用 , 保 护 权 利 人 的 物权 , 根 据 宪 法 , 制 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调整范围】因 物 的 归 属 和 利 用而 产 生 的 民 事 关 系 , 适 用 本 法 。 本 法 所 称 物 , 包 括 不 动 产 和 动 产 。 法 律规 定 权 利 作 为 物 权 客 体 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物 权 , 是 指 权 利 人 依 法 对 特 定的 物 享 有 直 接 支 配 和 排 他 的 权 利 , 包 括 所 有 权 、用 益物 权 和 担保 物 权 。 第 二 百 零 六条 国 家 坚持和完善公有 制 为 主 体、多种所 有 制 经 济 共同发 第 三条【基 本 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 则 】国 家 在社 会 主 义 初级阶段, 坚持公有 2 展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 经 济 制 度 。 国 家 巩 固 和 发 展 公 有 制 经 济, 鼓励 、支持和 引导非公 有 制 经 济 的发 展 。 国 家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 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 发 展权利。 制 为主体、多种所有 制 经 济 共同发 展的基 本 经 济制 度 。 国 家 巩 固 和 发 展 公 有 制 经 济 , 鼓 励 、支持和 引导非公 有 制 经 济 的发 展 。 国 家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 , 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 发 展 权利。 第 二 百 零 七 条 国 家 、集体、私人的物权和 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 四 条 【 平 等 保 护 国 家 、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国 家 、集体、私人的物权和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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