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1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 、监护 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 、撤销权 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 、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 、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 、复代理(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 、代理证书 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 0 、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 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 1 、表见代理 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