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 、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 、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 1 8 0 4 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 、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 8 9 7 年公布、1 9 0 0 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 9 2 2 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 9 0 7 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 9 1 1 年完 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 9 3 0 年南 京 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 法典随 着 1 9 4 9 年中 国成立在大陆已 经 废 除 ,仅 在台 湾 有效。1 9 8 6 年颁 布的《民法通 则 》是我国民事 立法进入 的一个新 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 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 在社会财富 的生产、分配 、交 换 和消 费 过 程 中 形成的以经 济 利 益 为内 容 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 特 点 : 1 、主体的地 位 是平等的。 2 、一般 是当 事 人自愿 发 生的。 3 、受价 值 规律支 配 。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 在社会生活 中 形成的具 有人身属 性,与主体的人身不 可 分离 的,不 是以经 济 利 益 而 是以特 定精神 利 益 为内 容 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 特 点 : 1 、主体的地位平等。 2 、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 、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