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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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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2001 年修订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 年11 月1 日 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 年3 月8 日第20 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 年4 月24 日第28 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第 一 章 总 则 1.0.1 为 了 防 止 和 减 少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 以 下 简 称 高 层 建 筑 ) 火 灾 的 危 害 ,保 护 人 身 和 财 产 的 安 全 , 制 定 本 规 范 。 1.0.2 高 层 建 筑 的 防 火 设 计 , 必 须 遵 循 “ 预 防 为 主 , 防 消 结 合 ” 的 消 防 工作 方 针 , 针 对 高 层 建 筑 发 生 火 灾 的 特 点 , 立 足 自 防 自 救 , 采 用 可 靠 的 防 火 措 施 ,做 到 安 全 适 用 、 技 术 先 进 、 经 济 合 理 。 1.0.3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下 列 新 建 、 扩 建 和 改 建 的 高 层 建 筑 及 其 裙 房 : 1.0.3.1 十 层 及 十 层 以 上 的 居 住 建 筑 (包 括 首 层 设 置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的 住宅 ); 1.0.3.2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24m 的 公 共 建 筑 。 1.0.4 本 规 范 不 适 用 于 单 层 主 体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24m 的 体 育 馆 、 会 堂 、 剧 院等 公 共 建 筑 以 及 高 层 建 筑 中 的 人 民 防 空 地下 室。 1.0.5 当高 层 建 筑 的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250m 时, 建 筑 设 计 采 取的 特 殊的 防 火措 施 , 应提交国家消 防 主 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 论证。 1.0.6 高 层 建 筑 的 防 火 设 计 , 除执行本 规 范 的 规 定 外, 尚应符合 现行的 有关国家标准的 规 定 。 第 二章 术 语 2.0.1 裙 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 层 建 筑 相连的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24m 的 附属建 筑 。 2.0.2 建 筑 高 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 筑 物室外地面到 其 檐口或屋面面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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