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飞行程序管理规定 (送审稿) 总 局 空 管 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
3 第一节 基本要求
3 第二节 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飞行程序设计
4 第三节 飞行程序的修改和优化
7 第三章 飞行程序的审核、批准和公布
9 第四章 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
12 第五章 飞行程序的使用和维护
13 第六章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的资质和培训
15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7 第八章 附则
18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规范民用机场的飞行程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程序的设计、审核、批准、使用及相关活动
从事民用机场飞行程序相关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飞行程序(以下简称飞行程序)是为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着陆所规定的按顺序进行的一系列飞行过程,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
飞行程序分为目视飞行程序和仪表飞行程序
第四条 飞行程序是机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是组织实施飞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建设导航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