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 (200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执法力度,规范巡航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海事机构的巡航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巡航工作。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本辖区巡航工作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巡航工作按巡航水域范围分为三类: (一)港区巡航。指港界线以内的进出港航道、码头、港内锚地、港池及其他通航水域的巡航; (二)辖区巡航。指港界线以外某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三)跨辖区巡航。指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第二章 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 第五条 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国家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抢险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第六条 巡航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执行有关水道、航道、港池、锚地等水域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维护交通管制区、交通密集区、捕捞作业区、桥区、坝区、油区、事故多发区等水域正常的通航秩序,保障重点船舶的航行安全; (二)监视水域环境,制止和纠正船舶对水域污染的违法行为,对巡航中发现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三)巡视检查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状况; (四)巡视检查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船闸及渡口等靠泊设施的安全状况; (五)制止影响通航安全的捕捞、水上养殖、挖砂、水上娱乐活动等; (六)监督船舶遵守船舶定线制、船舶报告制的情况; (七)监督检查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海上平台及其他水上设施的作业情况,核查有关航行警(通)告的执行情况; (八)检查航标、水上建筑物安全标志的使用状态,纠正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交通的行为; (九)巡视水域内存在有碍航行安全的漂流物、碍航物,及时上报本局并采取应急措施; (十)对巡航中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及时报告,必要时做应急处理; (十一)根据协查通告,核查过往船舶; (十二)根据上级机关的指示或当巡航中获得遇险信息时,参加抢险、搜救任务,根据搜救中心或分中心的指定,担任搜救现场协调人; (十三)按要求观察、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