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建管〔2008〕18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 检 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 收 两 个 阶 段 。考核结果 达 到 水利部验 收 要 求 的,可 自 愿 申 报 水利部验 收 。 第八 条 通 过 水利部验 收 ,考核结 果 总 分应达 到 920分(含 )以上,且 其中各类考核得 分均 不 低于该 类总 分的85%。通 过 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 收 ,考核结 果 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 第九 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日 常 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 年 进行自 检 ,并 将 自 检 结 果 报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 组织考核,并 将 考核结 果 反 馈 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 相应措 施 ,加强整 改 ,努 力 提 高 管理水平。 第十 条 申 报 水利部验 收 的,需 具 备 以下条件 : 1、完 成 水管体 制改 革 并 通 过 验 收 。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 册 登 记 办法》和《水闸注 册 登 记 管理办法》的要 求 进行注册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