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 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一、总则 1、为实现水利工程目标,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自治区水利厅和国家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特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各有关建设、项管、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试验等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执行; 3、本办法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本
二、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如经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7 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 53 号令)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 81 号令) 5、《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 版)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7) 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 - 2 -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三、管理内容与方法 (一)基本规定 1、工程建设、项管、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调试)、检测试验等参建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 3、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施工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