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1 第一篇 初步设计概算 第 一 章 编 制 依 据 、 原 则 及 基 本 资 料 第一节 编制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行业标准及有关部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等设计成果
有关协议和承诺文件
第二节 编制原则 1
征地移民补偿补助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可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采用的价格水平应与枢纽工程相同
征地移民涉及的不同专业工程项目单价,应采用相关专业的概(估)算编制办法、计算标准和定额计算或采用类比综合单位指标;征用耕地复垦单价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必须以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成果和 2 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
征地移民涉及的农村、集镇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处理和专业项目处理以及防护工程建设,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列补偿投资
凡结合迁建或防护需要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的投资,不列入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对不需要或难以恢复或改建的工业企业和专业项目,可给予合理的补偿
有关部门利用水库水域发展兴利事业所需投资,应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有关部门自行承担,不列入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应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