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时间:1999-3-19 文号:水国科[1999] 118 号 1 总则 2 分部工程验收 3 阶段验收 4 单位工程验收 5 竣工验收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附录F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录G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 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时 , 除 应 执 行 本 规 程 外 , 还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 利 用 外 资 项 目 还 必 须 符合 外 资 项 目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1.0.7 工 程 开 工 后 , 项 目 法 人 或 有 关 责 任 主 体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法 人 )应 依 据 本 规 程 , 并 结 合 工 程 建 设 计 划 编制 验 收 计 划 , 报 工 程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1.0.8 当 工 程 具 备 验 收 条 件 时 , 应 及 时 组 织 验 收 。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或 进 行 后 续工 程 施 工 。 验 收 工 作 应 相 互 衔 接 , 不 应 重 复 进 行 。 1.0.9 工 程 进 行 验 收 时 必 须 要 有 质 量 评 定 意 见 : 1 按 照 水 利 行 业 现 行 标 准 SLl76—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