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力发电厂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物资的管理程序,降低库存,以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物资,是指电厂生产、经营、建设所需的电厂产权的材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所有物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物资计划申请、采购订货、入库验收、保管保养、领用结算、物资清查、报废处理等工作以及工器具与办公用品及劳保用品管理、设备管理
第四条 物资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一级管理”的原则,所有需采购物资必须经物资专责统一归口
仓库挂靠安全生产部门,人员由安全生产部门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物资专责指导
第五条 公司有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电厂综合部为物资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能为: (一)物资计划的审批; (二)物资计划的平库; (三)物资采购单的编制和下达; (四)物资采购的询价和比价,对价格的控制; (五)物资采购中的信息反馈; (六)物资采购报帐的价格与数量审核; (七)仓库的规划管理; (八)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为仓库管理的直接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 (一)物资计划的平库; (二)物资计划的补库; (三)物资的到货验收; (四)物资的收发料; (五)仓库的管理; (六)到货物资的报帐审核
第八条 设仓库保管员一人(挂靠安全生产部门),仓库保管员负责仓库的全面管理工作,业务上由物资管理专责指导
第九条 鉴于安全生产部门是仓库的主要用户,安全生产部门应按仓库设置情况和实际需要,设若干个兼职材料员,配合专职仓库保管员的工作,兼职材料员名单应及时报物资专责备案
第三章 物资计划申请 第十条 物资采购要有计划性,每月 1 2 日、2 8 日集中申报,事故抢修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的急用物资,经厂领导同意后,可先购买,但 3 天内应补办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