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技 术 条 款 第一部分 基本规定 1 质量测定 1.1 严格执行质量测定的操作规程 (1)在每项治理措施的质量测定中,所需测定的面积、座(个)数、部位以及取样数量等,都应分别按照该项措施质量测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应任意减少。 (2)对每项治理措施的质量测定方法,应按照该项措施质量测定的规定方法执行, 不应任意改变。对各项质量测定结果应及时准确记载,并同时注明测定的方法。 (3)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测定方法时,应论证其改用方法的可靠性,并在记载测定结果时注明改用的方法及其理由。 1.2 质量测定采用的仪器和工具应符合标准 (1)测定质量前,应对使用的仪器和工具进行检查,符合标准才能使用。 (2)当仪器有某种误差影响质量测定结果时,应在计算中消除其误差,求得准确结果,然后记载,并注明消除误差的情况。 1.3 质量测定应贯彻到施工与验收的全过程 (1)造林种草等植物措施,从总体部署、工程整地、种籽、苗木、栽植,直到完成,各道工序的质量都应及时进行测定,不合要求的及时改正。前一道工序不合要求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各类工程措施,从总体部署、施工设计到清基、备料、开挖、填筑、砌石直到完成,各道工序的质量都应进行测定,不合要求的及时改正,不应只在竣 工后才测定一次 ,避 免 工程隐 患 。 (3)造林种草在施工后 1~ 3 年 之 内 ,应测定其成活 率 与保 存 率 。各类工程措施在竣 工后 3 年 之 内 ,应测定其经 暴 雨 、洪 水 考 验的质量。 1.4 结合成果质量,确定治理成果数量 (1)各项治理措施成果统 计的原 则 是 : 质量不合要求的不统 计其数量。质量测定 2 应直接为成果数量统计服务。 (2)在单项治理措施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治理成果进行验收时,一般应测定质量与验收数量同时进行。梯田、林、草的面积等措施数量还应通过质量测定,在弄清其规格尺寸基础上,才能最后确定数量。 2 措施统计 各项治理措施必须符合本《技术条款》第二部分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用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测定方法确认后,才能作为治理成果,统计其数量。 3 计量与支付 3.1 各类治理措施的计量与支付应严格按照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执行。任何项目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方法应事先经发包人(监理人)的同意。 3.2 小水库(塘坝)、治沟骨干工程的统计、计量与支付,可参照淤地坝(拦沙坝)规定执行。 3.3 道路工程的统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