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2002
14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02-01-14 【实施日期】 2002-04-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水泥行业 【文号】 2002年第1号 【名称】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不断提高水泥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水泥及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参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应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水泥粉磨站)
第三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积极采用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设立质量基金
第四条 厂长(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厂长(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结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各级建材行业协会要组织并帮助企业贯彻本规程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化验室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部门设产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末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等,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化验室需取得合格证:水泥年生产能力 6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企业需取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其他水泥企业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