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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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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73 号 《 江 苏 省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管 理 办 法 》 已 于 2 0 1 1 年 6 月 1 5 日 经 省人 民 政 府 第 6 9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 现 予 发 布 , 自 2 0 1 1 年 9 月 1日 起 施 行 。 省 长 二 ○ 一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 2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 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3 — 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市、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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