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 件 江苏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 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 审核工作。 第八 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 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 条 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 区内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 条 同时 开展不 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 高 类别审批权 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 一条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 提交 下列 资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附 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 书 》(复 印 件); 2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