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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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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以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发生的相关价格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称新增项目)是指:未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包括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国内首创或领先和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论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确有显著效果的医疗服务项目。 《项目规范》中已有而我省尚未定价的项目,以及《项目规范》中已设立的检验、检测项目,因增加了不同的检验检测方法,也按照新增项目管理。 第四条 新增项目的申报 (一)新增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医疗技术、方法及特殊医用材料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经临床试行两年以上、有确切疗效及科学论证(鉴定)取得显著效果,反映医疗市场需求并具备临床医疗推广应用条件的; 2、被医学界公认为引进国外先进医疗技术和方法的; 3、《项目规范》中我省未定价的项目; 4、符合《项目规范》的立项要求,不以某种仪器、设备、试剂的名称命名; 5、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医疗机构推广应用的项目; 6、有较为完善的操作规范。 (二)下列项目不列为新增项目: 1、对《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2、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3、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4、采用新设备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其诊断、治疗内容与《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 5、疗效不确切,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6、已有专项经费保障的项目; 7、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1、申报文件。立项的依据、理由; 2、证明材料。申报项目的国内外科研及临床成果证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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