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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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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2012 年) 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 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 年1 月1 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确定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 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水平申报核定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考虑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特点,为合理调 控 事业单位收入差距 ,根据单位类 别 、经费 来 源渠 道 等因素,分类 设 置 控 高 线和托 低 线,对 收入明 显 偏 高 的单位实施有 效调 控 ,并保障省直各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 低 于托 低 线。 (一 )分类 设 置 控 高 线 1. 承 担 行政职 能 (尚 未 参 照公务员法管 理或 转 为行政机 构,下同)和从事公益 服 务一 类 的其他事业单位,控 高 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20%; 2. 从事公益 服 务二 类 的其他事业单位,控 高 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50%; 2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00%; 在中发〔2011〕5 号文件规定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到位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中发〔2011〕5 号文件已明确划入公益二类的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外)根据自身实际暂比照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 (二)设置托低线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托低线原则上按基准线的85%设置,具体总量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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