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应当坚持依法适用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准确及时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考核、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为标准
第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考核评议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对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矫正积极分子和记功三种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的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 (一)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三)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和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五)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综合评议情况居本街道(乡镇)矫正对象的前列
第七条 连续两次受到表扬的,可以评为矫正积极分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有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记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章 惩 处 第十条 对矫正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