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损坏路产、侵占路权的违法行为,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各设区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具体组织实施所辖路段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 路政巡查范围为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其中包括高速公路连接线和高速公路服务区。 第四条 路政巡查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和查处损坏路产、侵占路权的违法行为; (三)现场处理危及、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 (四)检查、监督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维持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秩序; (五)检查、处理路政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及时处置路面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并向上级报告。 (七)监督检查超限(外廓尺寸)运输车辆,执行特殊勤务工作。 (八)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紧急援助服务;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路政巡查应当做到全天候、全路段,每日巡查三次,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巡查次数。 第六条 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出动等。巡查间隔可根据车辆人员配备情况及管理半径合理确定。 第七条 路政巡查每班次必须确保三人,巡查人员按规定着装,配戴执法证件,巡查车辆严禁搭载与工作无关人员。 第八条 路政巡查应当携带通信设备、勘查设备,抢险救护装备,作业标志、执法文书和票据等,巡查前应当对巡查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第九条 路政巡查应当开启巡查车辆示警灯,装有GPS定位系统的必须开启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有电子显示屏的必须开启电子显示屏。巡查车辆保持 60—80公里时速沿右侧行车道行驶。巡查人员执行巡查任务时,应穿反光背心。遇情况必须停车时,应将巡查车停在紧急停车道内,巡查人员在车内观察到前、后方安全无虞后,才能下车处理现场情况,同时应在停车后方必要安全距离以外设置反光锥形交通标。 第十条 巡查情况处理 (一)发现有路面障碍物,应当场清除,当场无法清除的,通知路段养护部门及时清除并书面告知;发现隔离栅(刺丝网)有开口,应采集现场证据,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