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42 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 年12 月27 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2016 年12 月31 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 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方责任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 形 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 行制定。 放 射 性 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 条 环境保护部 对全 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实 施统 一监督管理。 地方 各 级 环境保护主 管部 门 负 责 本行政 区 域 内 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 级 环境保护主 管部 门 被 调整 为设区 的市 级 环境保护主 管部 门派 出 分 局 的,由 设区 的市 级 环境保护主 管部 门 组 织 所属派 出 分 局 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 条 环境保护部 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 面 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 条 环境保护部 组 织 建 立 全 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 息 系 统 ( 以下 简 称污染地块信 息 系 统 ) 。 县 级 以上 地方 环境保护主 管部 门 按照环境保护部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