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5-15 生效日期: 1985-01-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三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三节 消防车道 第四章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 防火分隔 第二节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第三节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它防火构造 第五章 安全疏散 第六章 消防给水和报警、灭火设备 第一节 消防给水 第二节 火灾报警和泡沫灭火设备 第七章 采暖和通风 第八章 电气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的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汽车库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 本规范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人民防空专用车库和农村社队在农村建造的汽车库。 第1.0.4条 汽车库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条 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分为四类,如表2.0.1。 表2.0.1 停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分类 类 注:①建筑物内同时设有停车库和修车库时,其车库的防火分类应按其中类别较高的确定。 ②屋顶停车场的防火分类应按停车库的类别确定。 第2.0.2条 停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各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 表2.0.2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 烧性能和耐 极限(小时) 件名称 注:①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和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相应构件的规定。 ②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参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附录确定。 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如作为停车场时,其屋面板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2楼板的要求。 第2.0.3条 地下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Ⅰ、Ⅱ、Ⅲ类的停车库、修车库,重要停车库和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修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Ⅳ类的停车库、修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照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平面布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