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法: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1.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根底的重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才发生作用
这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一种作为成果责任的证明责任,也称为客观证明责任,而不是应当进展证明活动的行为责任
2.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假如作为裁判根底的事实是确定的,就不会发生担当证明责任的后果
真伪不明是一种状态,是指由于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有证据但不能证明到使法官可以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状态
法官在无法确定作为裁判根底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时候,法官就要考虑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谁来担当由于该事实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例如,在借贷关系的诉讼中,假如债权人已经证明没有清偿,法院当然判决债务人返还,债权人胜诉
相反,债务人证明已经清偿,法院则驳回诉讼恳求,债务人胜诉,这两种情形均不存在证明责任后果的问题
但债权人没有可以证明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债务人也没有可以证明已经清偿,即债务人与否清偿债务的事实处在真伪不明时,就存在应当裁判由哪一方当事人担当后果的问题
因此,证明责任由谁担当的规定作为一种原则,其作用就在于当事实真伪不明时指导法院怎样作出裁判
3.真伪不明的事实是指作为裁判根据的重要事实,不波及间接事实和协助事实,由于法院只要对重要事实的存在与否作出认定,就可以打算与否合用实体法规,进而作出裁判,就不会发生真伪不明的情形
4.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担当的主体,证明责任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不利后果
并且,在针对单一诉讼恳求时,证明责任还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担当,而不行能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担当
由于法院在真伪不明时,只能作出一种裁判
要么对原告不利,要么对被告不利,这种不利是无法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或共担的
5.证明责任不一样于主见责任
主见责任也是一种后果,是指当事人假如没有向法院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将也许担当的不利后果
主见责任不是一种基于对某重要事实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