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河南省律师办理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操作指引(一) (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证券业务委员会起草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宗旨】 为指导本省律师办理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保障法律服务的优质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律师行业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 2 条 【主题内容】 本指引系根据律师办理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一般经验而作出的一般性提示。 第 3 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供办理私募股权投资法律业务的律师参考。 第 4 条 【术语】 4. 1 本指引专指私募股权投资,不涉及信托证券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指通过非公开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 - 2 - 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4.2 本指引主要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指引称“投资方”或“投资机构”)与目标企业之间的投资关系,而不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和内部治理。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和内部治理的律师业务,将另行制定河南省律师办理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操作指引(二)。 本指引假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方之间已经确立了由“充分授权”和“法定问责制”共同保证的良好信任关系,管理人的商业判断和投资经验得到应有的尊重。 因此,无论投资机构是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等,均不影响本指引的适用。 4.3 本指引所称目标企业主要指被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如无特明说明,本指引所使用的“股权”也适用于“股份” 第 5 条 【主要法律法规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 号 《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