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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标准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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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标准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 加 强 河 南 省 狂 犬 病 暴 露 预 防 处 置 门 诊 建 设 与 管 理 工作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和 卫 生 部 《 疫 苗流 通 和 预 防 接 种 管 理 条 例 》 、《 预 防 接 种 工 作 规范》 、《 狂犬 病 暴 露 预 防 处 置 工 作 规范(2 0 0 9 年版)》 等要求, 制定本建 设 标准与 管 理 办法 。 一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原则 (一)狂 犬 病 暴 露 预 防 处 置 门 诊 的设 置 由县级卫 生 行政部 门 负责, 应结合区域卫 生 规划和 区域医疗机构设 置 , 依据其服务范围、服务人 口、疫 情状况、地域划分和 实际工 作 需要, 按照就近、及时、高效的原则合理 布局。 (二)各县(市、区)城区所在地应至少建 立 1 所狂 犬病 暴 露 预 防 处 置 门 诊 。每个乡(镇)原则上要设 置 1 所狂 犬病 暴 露 预 防 处 置 门 诊 。人 口少、交通 便利的平原地区也可以两个乡(镇)设 置 1 所狂 犬 病 暴 露 预 防 处 置 门 诊 。狂 犬 病 暴露 预 防 处 置 门 诊 须保证 2 4 小时开诊 。 (三)狂 犬 病 暴 露 预 防 处 置 门 诊 原则上在指定的预 防 接种 门 诊 内增设 , 也可以在有条 件的医疗卫 生 机构设 置 。 二、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建设标准 (一)机构与 人 员 1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的设置应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狂犬病暴露后伤口处理能力,能够提供被动免疫制剂和人用狂犬病疫苗等注射服务,具备过敏反应的处理能力。 2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根据工作量配备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日门诊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 2 ~3 名,负责咨询登记、伤口处理和预防接种工作。 3 、门诊工作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等资格。负责狂犬病疫苗接种的人员还必须取得预防接种人员的资质。负责伤口处理的人员应经过外科伤口处置培训,掌握伤口处理技巧,提供基本的伤口处置服务。所有人员均要经过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狂犬病防治、预防接种和过敏反应处置等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硬件设施 1 、房屋及区域设置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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