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学常考名词解释 法 学 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律现实 法学的职能 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
概括讲,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
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法学的产生比法律现象的出现要晚
作为比较系统的有关法律现象的理论、知识的法学,是在法律资料有了一定的积累,又有了专门研究这种资料的阶层的条件下产生的
社会调整: 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方式、行为模式、机构等等都属于社会调整措施的范围之中
社会调整的分类 分两大类:个别性调整、规范性调整 法的产生过程 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
国家与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的两个不同方面的表现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改变、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出现,随着原始社会氏族组织的性质的改变、机构的瓦解和新的特殊暴力机构的出现,原始社会社会规范的性质也在改变,出现了适合新经济关系的新规范
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演变为法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法的产生有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文化根源
法的产生的标志:A国家的最终形成
B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法的外部特征 法学当中所说的“法”,是指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
这一现象的外部特征,就体现为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三、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四、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 A、法这种规范总是与一定阶级的意志、一定阶级的价值观分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