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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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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加 强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强 化 用 人 单 位 职业 危 害 防 治 的 主 体 责 任 , 预 防 、控制和消除职 业 危 害 , 保障劳动者生 命安全和健康, 根据《职 业 病防 治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职 业 卫 生 监 管 职 责 分工 的 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 人 单 位 ( 煤矿除外) 的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和安全生 产监 督 管 理 部门对其实施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 用 人 单 位 应当加 强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工 作 , 为 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 工 作 环境和条件, 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劳动者的 职 业 健康。 第四条 用 人 单 位 是职 业 危 害 防 治 的 责 任 主 体 。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要负责 人 对本单 位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工 作 全面负责 。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 产监 督 管 理 总局负责 全国用 人 单 位 职业 卫 生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 督 管 理 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六条 为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提供技术服务的 职 业 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 准则, 为用 人 单 位 提供技术服务。 2 第七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有 权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举 报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行 为 和 职 业 危 害 事 故 。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存 在 职 业 危 害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设 置 或 者 指 定 职 业卫 生 管 理 机 构 ,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 负 责本 单 位 的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工 作 。 第九条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应 当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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