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常见问题回答 第一部分 《SJ/T11364-200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一、问:《标识要求》适用的产品范围与《管理办法》是否一致
答:《标识要求》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标准,其适用的产品范围与管理办法完全一致,即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包括军工产品和出口产品
二、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什么
答:《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 号)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7 年11 月7 日颁布的一部部门规章,《标识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标识要求应参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三、问:《标识要求》中提到,“含有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限量要求》规定的限量要求”,请问这个“含量”是指在什么中的含量
答:根据《限量要求》确定的拆分原则,首先应将电子信息产品或零部件划分为不同的组成单元(见《限量要求》标准中的表1),“含量”就是指在该组成单元中的含量
四、问:总则第二款“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被采购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 标识,但 必 须 向 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 的全部信息; 相应地 ,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 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
”的描 述 如 何 理解
答:该款的设 置 主 要是为了 避 免 产品在生产制造 过 程 中出现 重 复 标识、资 源浪 费 的情 况
根据此 款规定,标识可以只 出现 在最 终 产品上,但 标识信息必 须 覆盖 该产品的所有组成部分;而上游 供应商 则有责 任 和义 务 为终 端 产品制造 商 提供标识所需 的全部信息
五 、 问 : 为 生 产 配 套 而 从 国 外 采 购 的 电 子 信 息 产 品 元 器 件 或 者 原 材 料 , 是 否需 要 按 照 《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