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包括土地出让金、补缴地价款、契税等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三、房地产开发费用(一+二)*10%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堤围费五、加计扣除 20%(一+二)*20%计算公式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50%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50%、未超过 10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的 100%、未超过 20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 200%增值额*60%-扣除项目*35%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国税发[2006]187 号)(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列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2
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