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工程施工 2009-09-17 16:27 阅读10 评论0 字号: 大 中 小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木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牧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木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 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 施细 则 ,并 对检验过 程实 施严 格 控 制。如发现 异 常 或特殊 情 况 ,经 请 示 检验机构认 可,检验人员 可按照国家有 关标准增 加检验项 目 。 对于不具 备现 场 检验条 件 的电梯,以及继 续 检验可能造成 安全和健 康 损 害时 ,检验人员 可以终 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 位 自检合 格 的基 础 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 位 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 告 应当符 合 有 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 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 位 ,至 少 应当配 备附 录1 所 列 的检测 检验的仪 器 设备、计 量器 具 和相应的检测 工具 ,其精 度 应当满 足 附 录1 中提出的要求,属 于法定计 量检定范畴 的,必须经 检定合 格 ,且 在有 效 期内。 第八条 实 施现 场 检验时 应具 备下列 检验条 件 :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周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