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 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新(改)建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均适用本办法。养护大修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行业管理工作。厅质监局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1 .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评分细则; 2 .组织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 3 .审定全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并发布信用信息; 4 .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 (二)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市质监站(局)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2 1 .组织对本市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评价; 2 .对辖区内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 3 .对辖区内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企业状况进行审查; 4 .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 5 .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履约信誉三部分。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具体指标构成见附件 1 。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 月 1 日至 1 2 月 3 1 日。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程序为: (一)监理企业自评; (二)建设单位复评; (三)市交通局(委)审查; (四)厅质监局审核并汇总; (五)拟定信用等级并网上公示; (六)省交通厅审定并公布监理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 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和材料组成如下: (一)监理企业自评的步骤 1 .以在建工程监理办为单位,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