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 批 准 《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为 国 家 标 准 , 编 号 为GB50160-2008, 自2009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其 中 , 第 4.1.6、、、、、、、、、、3、5)、、2)、、、、、、、、、2)、、、、、2、4、5)、、、3)、、、2)、、、、、、、、、、、、、2)、、、2、3)、、、、、条(款)为 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原《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50160-92(1999 年 版)同时废止。 本规 范 由我部标 准 定额研究所组织中 国 计 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 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二〇〇八年 十二月 三十日 目 录 第1章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 散发火花地点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