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 条 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 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 条 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矿山工程供配电 第2.0.1 条 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 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 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 4.具有本条1—3 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 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 150m ,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 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 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 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 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 .0 .2 条 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 1 .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 2 .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 3 .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 1 .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 2 .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 3 .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 .0 .3 条 选矿厂、选煤厂工程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二级负荷: 1 .大、中型选矿(煤)厂的破碎、矿石及原煤系统主要设备及照明设备; 2 .大、中型选矿(煤)厂的重选、磨矿、浓缩、浮选、干燥等系统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3 .大、中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