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924-201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应知条文 必会条文 (1)4.2.3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4.2.4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应设防潮垫层,并应保持干燥。 (3)4.5.2 钢筋在运输、堆放和使用中,不得锈蚀和损伤;应避免被泥、油或其他对钢筋有不利影响的物质所污染。 (4)4.7.2 砌体砂浆中使用的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水剂、防冻剂等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 和《砌筑砂浆增塑剂》 JG/T164 的规定,并应根据设计要求与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试配。 (5)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当与预拌砂浆厂的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现场取样的试验结果为准。 (6)5.2.4 温拌砂浆在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当存放过程中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和均匀后使用。 (7)5.4.3 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应少于120s;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 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应少于180s; 3 掺 液 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 将 水泥、砂干拌混合均匀 (8)5.5.2 砌筑砂浆的验收 批 ,同一类 型 、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 组 。 (1)4.2.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受 不利环 境 影响或水泥出厂超 过3 个 月 、快 硬 硅酸 盐 水泥超 过1 个 月 时,应进行复 验,并应按复 验结果使用。 (2)6.2.4 砖 砌体的转 角 处 和交 接 处 应同时砌筑。在抗 震 设防烈 度 8 度及 以上 地 区 ,对不能 同时砌筑的临 时间断 处 应砌成 斜槎 ,其中普 通 砖 砌体的斜 槎 水平 投影长 度不应小 于高 度(h)的 2/3(图 6.2.4),多孔 砖 砌体的斜 槎 长 高 比 不应小 于1/2。斜 槎高 度不得超 过一步 脚 手 架 高 度。 (3)8.1.1 石 砌体的转 角 处 和交 接 处 应同时砌筑。对不能 同时砌筑而 又 需 留 置 的临时间断 处 ,应砌成 斜 槎 。 (4)8.1.2 梁 、板 类 受 弯 构件石 材 ,不应存在裂 痕 。梁 的顶 面 和底 面 应为粗 糙 面 ,两侧 面 应为平 整 面 ,板 的顶 面 和地 面 应为平整 面 ,两 侧 面 应为粗 糙 面 。 (5)8.1.3 石 砌体应采用铺 浆法 砌筑,砂浆应饱 满 ,叠 砌面 的粘 灰面 积 应大 于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