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会 团 体 章 程 范 本 一 、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社 会 团 体 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 程 范 本 。 二、此章 程 范 本 ,旨在为社 会 团 体 制订章 程 时提供依据,规范 社 会团 体 行为。 三、社 会 团 体 制订章 程 ,原则上应包括此章 程 范 本 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 会 团 体 据此范 本 制订的章 程 ,须报社 团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社 团 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 程 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本 团 体 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 团 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 会 道德风尚。社 团 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 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 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 会 团 体 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 会 团 体 应冠以本 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 样 。 社 会 团 体 的 名 称 , 不 得 使 用 己 由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明 今 撤 销或 取 缔 的 社 会 团 体 的 名 称 ) 第 二 条 本 团 体 的 性 质 ( 其 中 必 须 载 明 、组成的 人员或 单位;学术性 、联合性 、专业性 或 行业性 ;全国性 或 地方性 ;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 会 组织) 第 三条 本 团 体 的 宗旨( 其 中 必 须 载 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遵守社 会 道德风尚) 第 四条 本 团 体 接受业务主管 单位、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理 ( 必 须 载 明 具体 的 业务主管 单位和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 第 五条 本 团 体 的 住所( 载 明 × 省× 市) 第 二 章 业务范围 第 六条 本 团 体 的 业务范围( 必 须 具体 、明 确) : ( 一)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四) × × × × × × × × ; ( 五)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