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制度,规范离任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和河南省分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是指法律合规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的通知,对即将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价活动,是河南省分行为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进行工作交接而实行的检查制度,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对象是指河南省分行本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辖内各分支机构行长、副行长,以及省行认为需要接受离任检查的其它人员。 第四条 离任检查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第二章 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五条 离任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职责 离任检查对象依照要求提交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 2 告,并积极配合离任检查需要的其它工作。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报告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法律合规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有义务将以往检查结果通报法律合规部门。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一)各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应遵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年初和年中将当年干部离任计划通报同级法律合规部门,以便法律合规部门安排离任检查工作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对未列入离任检查工作计划人员实施离任检查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通知法律合规部门以便组织。 (二)人力资源部门委托离任检查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法律合规部门发出《离任检查通知函》。 第七条 法律合规部门职责 (一)法律合规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部门的《离任检查通知函》后,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开展检查工作。 (二)法律合规部门应根据确定的离任检查项目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组组长和成员。必要时可根据离任检查对象分管业务咨询银行内部专家或调配其它条线专业人士参加离任检查。 (三)离任检查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开展离任检查,并对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遵纪守法情况,经营责任、管理责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