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所属各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二)各大系统内部与经济及投资工作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库管、市场、外联及各类档案管理和投资管理; (三)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离任审计是指上述负有经济及项目责任的人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落实情况,离任时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术及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承诺情况以及离职时个人与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进行核实和报告的内部鉴证和评价活 动
三、管理机构 公司离任审计的方 针 和政 策 由 公司总 经理办 公会 (以下 简 称 总 经办 )确 定
公司行政 人事 部负责对整个离任审计工作进行组 织 、协 调和监督
四、人员 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的成员包含但不限于公司所属各部、公司各大职能系统等机构的第一负责人
如有必要,经总经办批准,可以聘请公司外部的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或部分审计事项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部门主管和被审计人员的上级领导共同商定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保守实施离任审计中得悉的公司秘密
五、工作职权 实施离任审计的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经总经理同意,可检查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和财产
(二)经总经理同意,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