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江一号”私募基金合伙协议 二零一五年四月 2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
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被投资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控制,(ii)控制该人,或(iii)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
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 策
管 理费 ,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 有限合伙企业提 供 合伙事务管 理及其他服 务的对价 ,而由 有限合伙企业向 普通合伙人支 付 的报 酬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 中华 人民 共和国第十 届 全 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第二 十 三 次 会议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修 订 通过,自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 动 性投资,指存 放 银 行、购 买 国债、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或其他购 买 期限不超 过一年 的固 定收 益 类 理财 产 品
普通合伙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 立时 有限合伙企业唯 一的普通 3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