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书 条款Ⅰ:一般性条款 第1 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是“ 有限合伙产业投资基金”
第2 条 公司地址(包括注册的办事处) 1) 合伙企业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地址
合伙企业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地址是 ,或者是由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其他地点,但是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地将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公司地址的变更告知有限合伙人
2) 有限合伙企业经注册的办事处
合伙企业在 拥有一个经注册的办事处,普通合伙人有权变更注册的办事处和代表处
第3 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预备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及上市公司定向发售的股权,具体包括这些公司的普通股、可转债、优先股、各种附有选择权的股权工具等,投资对象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的商业联合体(下文总称“投资对象”),合伙企业亦可从事普通合伙人认为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或促进合伙企业的权益所必需的某些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附加事物(例如,进行临时投资)
为了达此目的,合伙企业有权采取任何的、必需的、合适的行动,按照本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行使这些权利
第4 条 有限合伙人的条件 有限合伙人需要按照本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的要求履行义务
有限合伙人需要履行提供投资资本的义务
除此以外,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合同或其他的义务以及合伙企业的任何损失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5 条 有限合伙人的准入 1) 最初交割
最初交割(“最初交割”)将于 年 月 日或在此之前进行,届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对任何平行基金的总承诺金额至少达到 亿元(“最初交割日”)
在最初交割日,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已被代表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认可,并且将此在合伙企业档案中的有限合伙人一览表中列出(“一览表”)
为了对先于“最初交割日”的“投资对象”提供资金,根据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