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 N A 、D N A 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 政主 管部门 可 根据需 要 ,确 定相 应 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 位 。 第五 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 于 公益 性 事业,国家及地 方政府 有关 部门 应当 采 取 措 施 ,保障 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 定和经 费 来 源。 第六 条 国家对 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 进、利用和管理过 程 中成 绩 显 著 的单 位 和个 人,给 予 表 彰 和奖 励 。 第二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 第七 条 国家有计 划 地 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 查 、重 点 考 察 和收集工作。因工程 建 设、环 境变 化 等情 况 可 能 造成 农作物种质资源灭 绝 的,应 当 及时 组织抢 救收集。 第八 条 禁 止 采 集或 采 伐 列 入 国家重 点 保护野生植物名 录 的野生种、野生近缘 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 、种质圃 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 研等特 殊 情 况 需 要 采 集或 采 伐 列 入 国家重 点 保护野生植物名 录 的野生种、野生近 缘 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 当 按 照 国务 院 及农业部有关 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 批 手 续 ; 需 要 采 集或 采 伐 保护区、保护地 、种质圃 内种质资源的,应 当 经 建 立该 保护区、保护地 、种质圃 的农业行 政主 管部门 批 准 。 第九 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 集数 量 应 当 以不 影 响 原 始 居 群 的遗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