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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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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草案) (2014年1月23日立法工作小组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学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学道德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学基金项目在申请、受理、评审以及实施等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伪造、篡改和剽窃等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准则且违反科学基金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主要职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投诉或举报; (二)组织开展对科研不端行为调查; (三)作出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 (四)执行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 (五)其他职责。 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监督委员会,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条【处理原则】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活动中应当坚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和惩教结合的基本原则。 2 / 10 第五条【信誉记录】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实行信誉管理制度。 第二章 处理措施 第六条【申请人、负责人处理】对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撤销项目; (三)中止项目; (四)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或参与申请资格; (五)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七条【评审专家处理】对评审专家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不再聘用。 第八条【依托单位处理】对依托单位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取消资格。 第九条【警告】警告可以包括一般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具体方式。 第十条【中止项目】中止项目适用于已经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表现形式为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 3 / 10 第十一条【撤销项目】撤销项目适用于已经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表现形式为: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限制资格】对于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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