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3-02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字体: 大 中 小】 | 保护视力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提高计算机类设备的使用效率,确保各类计算机类设备的正常运行,结合目前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使用及管理现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设备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的计算机类设备主要包括:网络通信设备、安全设备、服务器、存储备份设备、 PC 机、外围设备、税控设备、机房专用设备以及与信息系统运行相关的设备等
第三条 适用部门及人员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的部门及人员主要包括:全国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和部门,税务系统内正式工作人员、临时借调人员和业务外包合作单位人员
第四条 适用管理流程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涉及上述部门和人员对计算机类设备的需求提出及购置、设备实物流转(设备流转、到货验收、入库、出库(领用、借用、设备流转)、收回、报废)、使用管理等流程
第三章 管理部门岗位及职责 第五条 管理部门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确定本级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管理部门,原则上各级税务机关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的管理工作
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的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的管理工作;地市及以下税务机关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部署,负责本级机关计算机类设备的管理工作
各级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管理部门应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设备实物与资产帐务的衔接工作
第六条 管理岗位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化技术主管部门须设置计算机类设备技术规划岗、设备实物管理岗和设备库存管理岗
岗位设置应与人员相对应,各地可根据本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管理职责分工和人员配备情况,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