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 法 关 于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的 规 定 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57 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 “是指——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 12 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59 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 60 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调整。 1、房屋、建筑物,为20 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 5、电子设备,为3 年。 二 、大家都知道,税 会出现 差 异 ,税 法 高 于 会计 。但 是 在 固 定 资 产折 旧 的 问 题 上, 具 体 如 何 处 理 ? 下 面 详 细 分 析 。 (一)如 何 确定计税基 础 固定资产提 取 折旧的基 础 是什 么 ? 会计上的说法是原 值,税法的用词 是计税基 础 。 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 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