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域半山二期小区全体业户致九江市政府的 一封联名信 九江市人民政府: 我们是香域半山二期小区的购房户,先后于2013年6月至2014年12 月以按揭、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方式,在开发商处定购住房,按照合同约定,在 2014 年12 月31 日之前交房。 2014 年12 月15 日,开发商向购房户发出“入伙通知书”和“入伙须知”,要求住房分批分期进行交房。在交房过程中我们发现,香域半山二期小区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缺少《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实测面积表》等相关文件材料,目前小区现实情况也与其售房宣传及规划严重不符。为此,我们大部分业主选择拒绝交房(其中有个别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交房)。 时至今日,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催促业户办理交房手续。业户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开发商均以各种理由不出面协商。为此,香域半山二期小区全体 业户特向市人民政府提 出:依 法 追 究 江西 一洲 房地 产 开发有限 公 司 违 约责任 ,要求其履 行合同约定和售房时的小区配 套 宣传。 现将 交房存 在的具体 情况呈 情如 下: 1、关于违 规交房的问 题 购房合同第 八 条和第 十 一条约定,一洲 开发商于2014 年12 月31 日前办齐 所 有证 件将 房屋交给 业户使 用 ,至今未 取 得 房屋竣工验收各种商品 住宅 交付使 用 的批准 文件,开发商采 用 欺 骗 的手段 , 2骗取了一部分不知情业户签署了收房协议,全体买受人有权知道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房屋不能验收合格。 2、小区没有任何配套设施的问题 小区所有配套不见踪影,作为独立小区国家要求的配套在哪里?(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购销合同》(GF-95-0171)范本第 1 条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拔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地根据,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这表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潜在的有效组成部分,配套设施建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买方应当承担的法定和合同义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物业办公用房,小区保安、门卫室,安全报警 系 统 ,门卫拦 车 系 统 ,专 用停 车 场 (间 ) ,露 天 临 时 停 车 场 ,配电 房、电梯 、动 力 箱 ,水 泵 房、消 防 设施、垃 圾 房(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