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北京积分落户细则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动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给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动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7 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 1 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 1 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 1 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积 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 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 1 年积 1 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 1 年积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15 分,讨论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 26 分,讨论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 37 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 1 年加 2 分,最高加 6 分;申请人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