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细则 2024 年 xx 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与立法依据】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建设漂亮 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空气环境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主要分为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前款规定的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多元共治体系与原则】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源头控制、属地管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加、社会监督、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扬尘污染防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等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协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对全市建筑施工场地扬尘防治工作开展督查和考核,并负责已进入施工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及相关联的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渣土施工、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土地已出证但还未进入施工监管的建筑施工场地、公共广场和停车场施工和养护、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公共场所及道路清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