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招投标最终废标的 12 种情形,你了解几个招投标过程中,导致废标的原因有很多种,今天建筑市场与交易网结合本公司真实案例列举出 12 种废标的情形分享给大家:首先我们从招标法律法规看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I(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下面再看看小编结合本公司总结的 12 种情形:1■投标书中企业资质、业绩方面的错误1)企业资质I①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而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
②“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名字不一致
③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增项资质的特别要求而废标
④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双资质的要求
如: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市政工程监理甲级与公路工程监理甲级;某投标企业只有其中一甲或者一甲一乙,自然会废标
其中的一个“与”字意即必须同时具备,出现了常识性错误
2)业绩方面① 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房建工程和电力工程业绩
某企业因缺房建工程业绩而废标
I②某监理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规定“至少包含 1 条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新建或改扩建施工业绩,且单项业绩里程 niOkm、总里程n50km”
本条规定明示着多个“陷阱”,包括:“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niOkm”、u>50km”等
某企业或因缺少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