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指南 第二号 货币资金内部牵制制度 为落实《会计法》,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法律规范出纳员岗位工作,防范财务风险,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选配出纳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养进行全面考察,并经公司财务部审查同意非本单位正式职工、未经过财务培训、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以及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调离出纳、会计岗位的人员,均不得担任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经管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那些思想不健康的、有嫖娼、赌博恶习的、缺乏社会和家庭责任感的、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过密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公司财务部,将其调离出纳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 第三条 禁止会计人员、出纳员在岗位工作期间炒股。 第四条 出纳人员应敬业爱岗、依法办事、搞好服务、保守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出纳员的业务受会计员领导和制约。未经会计人员同意,出纳员不得自行存取资金和支付款项;会计人员未做付款凭证,出纳员不得先付报销款,更不得先付款然后将报销人的发票留存抵库。 第六条 出纳员岗位实行轮岗制度。出纳员在同一单位一般不得连续超过五年。 第七条 出纳员办理现金或银行收支业务,应经本单位领导同意,资金的支付或报销款项 ,必须由单位领导审核原始凭证并签字方可办理。 第八条 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和公司财务部同意,公司财务科设立银行账户需经公司主管和总会计师同意。一个单位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超过二个。银行预留印鉴应为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本单位负责人名章(或财务负责人名章)、出纳员名章。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办理定存或其他形式存款。 第九条 各单位(含工程队)必须设置专职出纳员岗位,实行钱账分管,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特别情况的,可设置兼职出纳员岗位,但必须经公司财务部同意。兼职出纳员的责权与专职出纳员相同。 竣工项目的银行账户未撤,则出纳员岗位不得撤离。 第十条 各单位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借贷银行资金,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质押,项目部之间不允许互相调用资金。 第十一条 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级财务部门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都要实行印鉴与支票分管制度。要设立印鉴保管登记簿,保管人员均需要签...